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茅盾文學新人獎”(以下簡稱“本獎”)是為弘揚中華民族優秀文化,推動和繁榮當代中國文學創作,獎勵已經取得相當文學成就的青年文學家,從而促進中國文學事業發展而設立。
第二條本獎由中國作家協會所屬中華文學基金會、浙江省桐鄉市人民政府發起主辦。
第三條本獎每兩年頒發一次,每屆獎勵10名。
第二章 獎勵對象
第四條本獎獎勵對象是全國范圍內年度年齡為45周歲以下(含45周歲)的青年作家、評論家。
第五條本獎入選者應是近年來在文學創作和文學評論中成績特別優異者,并且具備進一步發展和提高的潛質。
第三章 申報程序
第六條本獎采取單位或個人推薦的方式進行申報參評,由主辦單位于評獎年度發出評獎通知,凡申報和推薦者均須按要求填寫《茅盾文學新人獎申報表》。
第七條各推薦單位或個人限推薦推薦者限推薦1~2名。推薦渠道如下:
1、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作家協會,中國作家協會各團體會員,解放軍總政治部宣傳部,魯迅文學院;
2、中共中央直屬和國務院直屬系統由中國作家協會創作研究部推薦;
3、由三人(含三人)以上組委和評委聯名推薦。
第四章 組 織
第八條由主辦單位聘請有關領導部門及有關方面人士若干名組成組織委員會,負責該獎的總體組織。
第九條由主辦單位聘請著名作家、評論家、學者等9~11人組成評獎委員會,負責該獎的具體評選。
第十條由主辦單位設立評獎辦公室,負責評獎的日常組織工作。
第五章 評選與頒獎
第十一條全體評委在認真審閱、評議申報材料的基礎上,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確定獲獎人。參評者獲得不少于評委總數三分之二的票數,方可當選。
第十二條評獎評選投票分兩次進行,第一次投票提出不超過15名獲獎候選人,第二次投票確定10名獲獎者。
第十三條評獎揭曉。評選結果由主辦單位統一發布并舉行頒獎典禮。
第十四條本獎授予獲獎者獎勵證書、獎金,獎金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由獲獎者本人繳納個人所得稅,由主辦單位代扣代繳。
第六章 資 金
第十五條本獎評獎、頒獎所需資金由主辦單位自籌,以及熱心于文學事業的企事業單位、機構和個人的資助。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六條本章程由中華文學基金會、桐鄉市文化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開始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