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茅盾文學新人獎(以下簡稱“本獎”)是以有成就的青年作家和評論家為獎掖對象的文學獎項,旨在鼓勵年輕一代弘揚中華民族優秀文化,勇攀文學高峰,從而促進中國文學事業的繁榮發展。
第二條 本獎由中國作家協會所屬中華文學基金會、浙江省桐鄉市人民政府發起主辦。
第三條 本獎每兩年頒發一次,每屆獎勵10名文學新人。
第二章 指導思想
第四條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文藝工作的重要論述為指導,堅持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堅持正確政治方向和以人民為中心的創作導向,堅持崇德尚藝、德藝雙馨的原則,堅持人品文品統一。
第三章 獎勵對象及獎項設置
第五條 本獎獎勵對象是全國范圍內年齡為45周歲以下(含45周歲)的青年作家、評論家。
第六條 本獎入選者應是近年來在文學創作和文學評論中成績特別優異者,并且具備進一步發展和提高的潛質。
第七條 每屆評獎評選茅盾文學新人獎10名。已經獲得過茅盾文學新人獎者不在候選范圍。
第四章 申報程序
第八條 本獎采取單位或個人推薦的方式進行申報參評,由主辦單位于評獎年度發出評獎通知,凡申報和推薦者均須按要求填寫《茅盾文學新人獎申報表》。
第九條 各推薦單位或個人可推薦不超過2名的作家。推薦渠道如下:
1、中國作家協會各團體會員,中國作家協會所屬各學會,軍委政治工作部宣傳局;
2、除團體會員外的中央和國家機關參評者由中國作家協會創作研究部推薦;
3、由三人(含三人)以上組委和評委聯名推薦。
第五章 組 織
第十條 由主辦單位聘請有關領導部門及有關方面人士若干名組成組織委員會,負責該獎的總體組織。
第十一條 由主辦單位聘請著名作家、評論家、學者組成評獎委員會,負責該獎的具體評選。
第十二條 由主辦單位設立評獎辦公室,負責評獎的日常組織工作。
第六章 評選與頒獎
第十三條 全體評委在認真審閱、評議申報材料的基礎上,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確定獲獎人。參評者獲得不少于評委總數三分之二的票數,方可當選。
第十四條 評獎評選投票分兩次進行,第一次投票提出不超過15名獲獎候選人,第二次投票確定10名獲獎者。
第十五條 評獎揭曉。評選結果由主辦單位統一發布并舉行頒獎典禮。
第十六條 本獎授予獲獎者獎勵證書、獎金,獎金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由獲獎者本人繳納個人所得稅,由主辦單位代扣代繳。
第七章 資 金
第十七條 本獎評獎、頒獎所需資金來源為主辦單位自籌,以及熱心于文學事業的企事業單位、機構和個人的資助。
第八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章程由中華文學基金會、桐鄉市文化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開始施行。

